“神仙水”“跳跳糖”……近年来,一些新型毒品披着极具迷惑性的外衣流入社会,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危害。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梳理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并发布典型案例,帮助群众提升识别、防范、拒绝毒品尤其是新型毒品的意识,提醒我们对新型毒品“睁大眼睛”——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张某和李某某是同一家酒吧的常客,二人衣着时髦,且兴趣相投,都喜欢尝试新鲜、新潮的事物,酒吧中几次相见后,二人迅速发展为情侣,并经常相约去酒吧聚会。
一天,张某通过微信视频聊天约李某某去酒吧喝酒,聊天过程中,张某说朋友钱某看到身边有人抽一种“上头电子烟”,感到非常新奇,钱某想“尝尝鲜”,但是没有购买渠道。钱某知道张某喜欢新潮的东西,所以找到了张某帮忙购买。随后,李某某从一个朋友那里购买了“上头电子烟”,并让张某帮着卖掉。
第二天,张某通过微信联系了想“尝鲜”的钱某,以500元的价格出手了这支“上头电子烟”,并快递送给钱某。当日,民警从李某某家里起获电子烟油0.13克。经鉴定,其中含有合成大麻素。
2021年7月1日,我国成为世界上首个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国家。所谓“上头电子烟”,也被称为“飞行电子烟”,其外形与普通的电子烟极其相似,但是烟油中添加了合成大麻素类违禁成分,是一种披着时尚潮流外衣的新型毒品,具有较强的迷惑性。一些初入社会的年轻人缺乏辨别力,或是经不起他人的诱惑,对“上头电子烟”产生浓厚兴趣,把吸食“上头电子烟”当成赶时尚、追潮流,甚至为了获利或“彰显能耐”进行贩卖,误入歧途。
西城区法院刑庭庭长张岩表示,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张某、李某某明知所售“上头电子烟”有致人成瘾、刺激神经的作用而贩卖给他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经审理,法院结合张某、李某某二人所具有的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以贩卖毒品罪对张某、李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七个月,均并处罚金。
张岩提示,新型毒品成瘾性高、依赖性强,还容易使吸食者产生暴力倾向和攻击行为,诱发生理疾病和精神障碍,危害性极大。相对于传统毒品,新型毒品辨认起来难度更高,大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慎重交友,不随意尝试来路不明的“新产品”,不给毒品犯罪可乘之机。
共享“丧尸药”,容留他人吸毒获刑
李某在少年时期,因为好奇跟朋友吸食过毒品,后来好多年没有碰过。2020年李某来到北京打工,偶遇发小白某。白某向李某介绍了新型毒品“丧尸药”,还将“丧尸药”卖家的微信推送给了李某。李某通过微信联系购买毒品,至此李某走上了复吸的道路。后来因为毒品涨价,李某觉得“太贵了”“不值这个价”,就没有再买。
一天,白某让李某开车去单位接他,并表示想让李某给自己当司机开车去某地。李某把白某送到目的地,表示不能白跑这一趟,白某得请自己“玩一玩”。双方一拍即合,当下就开车去购买了毒品。因为两人没地方可去,于是李某把车开到没人的路边,二人在车上一起吸食毒品。此后,白某为答谢李某的接送服务,多次在车内和李某一起吸食“丧尸药”。
2022年9月,民警将李某抓获归案,并在李某车内的车门储物格子中起获了吸食毒品所用的吸管。
西城区法院刑庭法官冀敏表示,本案系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典型案件,该类案件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极易造成毒品蔓延,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容留他人吸毒,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法院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性,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冀敏表示,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要求下被动提供的;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宾馆、酒店或其他隐蔽的场所,还可以是行为人支配控制的交通工具等独立空间。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作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据了解,本案中涉及的新型毒品“丧尸药”的有效成分为甲卡西酮,这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剂,吸食后会产生兴奋、躁动、妄想等症状,且易诱发暴力倾向,对他人进行攻击和撕咬行为,形如“丧尸”,因此得名“丧尸药”。
线上兜售“叶子烟”,构成贩毒获刑八年
王女士是一名网络主播,经常熬夜,工作压力很大。2019年初,王女士在某国出差时接触到了“叶子烟”,这种所谓的“叶子烟”其实就是将毒品和普通烟丝混合制作而成的卷烟,容易让人成瘾。她觉得抽烟可以缓解工作上的焦虑和压力,因此沉迷其中。后来王女士通过微信联系刘某,陆续向刘某购买“叶子烟”。刘某本身也是一名“瘾君子”,为了赚钱购买“叶子烟”,干起了以贩养吸的营生,每当有客户跟刘某“订货”,刘某就徒步走到离居住地两三公里远的超市,然后再以快递的方式寄送装有毒品的包裹。
2021年9月的一天,王女士在创作中遇到瓶颈,于是想抽“叶子烟”激发灵感,王女士刚收取到刘某快递来的包裹就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在刘某的住处将刘某抓获,并起获了若干可疑烟丝。经过鉴定,从刘某的头发中检出25种常见合成大麻素类毒品中的5种成分,从起获的26.34克烟丝中也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张岩介绍说,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他表示,新型毒品常常以各种形式伪装,掺杂在食品饮料、日常用品之中,不易察觉,迷惑性强。本案中,王女士为纾解压力、激发灵感,通过快递从刘某处购买“叶子烟”,而刘某明知所谓“叶子烟”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最终,法院结合刘某所具有的两次贩卖毒品的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的情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观察思考
全社会共同拉起毒品防范“警戒线”
预防和打击涉毒品犯罪,关乎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禁毒工作需增强合力,持续优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分类处置和有序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行刑衔接,健全司法机关与卫健、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协力强化行业监管。
注重工作细节,推动物流寄递安全制度落实。针对涉毒犯罪案件暴露出的寄递毒品高发问题,建议物流体系进一步强化寄递安全监管,督促寄递企业和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等寄递安全制度。
跟进戒毒实效,避免再犯或衍生犯罪的发生。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涉毒群体的动态管控,为其入院治疗、毒瘾戒断或从业就业、回归社会提供帮助,避免其再次犯罪或发生衍生犯罪。
养成良好习惯,提高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家庭和学校要发挥教育规范效能,引导青少年形成正确、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每个人都应当作自己远离毒品的第一责任人,青少年要追求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时刻保持明辨是非的理性认识,提高防毒意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