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让人们在不经意间就陷进它的魔掌,毒品的传播会加重艾滋病的传染,艾滋病又是当今世界危及生命,发展迅速且死亡率极高的传染病,目前尚无疫苗,也无有效治愈方法,因此,禁毒防艾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进一步构建“共建共治”禁毒防艾工作新格局,切实维护监所安全和社会稳定,4月14日,川西监狱举办禁毒防艾专题知识讲座,邀请龙泉驿区疾控中心专家来狱为民警和罪犯宣讲禁毒防艾相关知识。监狱医院、特警队、监区保健民警和罪犯代表共100余人参加了讲座。
龙泉驿区疾控中心蒲昫頔老师围绕当前我国禁毒防艾形势、毒品和艾滋病的危害性及个人如何预防毒品和艾滋病侵害等内容开展了一场生动的专题知识讲座。
老师详细介绍了毒品的种类和国家相关禁毒法律法规,向罪犯讲解了吸毒的原因、表现、后果以及艾滋病的传播途径、预防措施和职业暴露等相关知识,以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案例为切入点,对艾滋病的三条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进行了重点讲解,告诫罪犯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科学防艾,并结合监狱监管工作,提出了针对性预防管理措施和建议。
授课老师逐一解答罪犯提出的相关问题,讲座上互动式的一问一答,使罪犯对毒品和艾滋病的防治知识及危害性有了更深的了解,进一步提高了罪犯禁毒防艾意识。
此次活动共发放禁毒防艾宣传资料800余份,大家纷纷表示,这样的讲座很有意义,受益匪浅,以后一定要从自身做起,珍爱生命,拒绝毒品,远离艾滋,做到自尊、自重、自爱,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川西监狱始终高度重视禁毒防艾宣传教育工作,与龙泉驿区疾控中心不断加强交流,多次联合开展专题知识讲座,取得了良好成效。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大家深刻认识到艾滋病和毒品的危害性,筑牢了思想防线,增强了防艾、抗艾、识毒、防毒、拒毒意识,提高了参与抗艾禁毒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