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毒网讯 近日,由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办,濮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于某某涉毒洗钱案,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一审宣判于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洗钱罪罪名成立。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将自洗钱入罪后,河南省判决的首例涉毒自洗钱案件。
2021年以来,犯罪嫌疑人于某某伙同他人制造、贩卖毒品甲卡西酮以及制毒物品溴代苯丙酮、苯丙酮等牟利3.7万元。于某某为掩饰资金来源及性质,先后两次转账至前女友张某某微信账户1.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情节严重;且在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中,为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制造、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于某某伙同他人非法买卖制造毒品的物品,其行为又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于某某为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指控于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洗钱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于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罚金一万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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