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今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订草案给予了肯定,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委、卫健委、司法厅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赴玉溪市进行了调研;征求了省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召开了专家、相关部门论证会听取意见建议。11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教科文卫委的审议意见,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三条中的“经营性公共场所”范围比较宽泛,鉴于在艾滋病防治实际工作中主要针对的是提供住宿、娱乐、沐浴、美容等服务的公共场所,因此,作了界定,修改为“提供住宿、娱乐、沐浴、美容等服务的经营性公共场所”,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统一表述。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既能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又能满足艾滋病检测的实际需要,对第十九条作了修改,一是增加了有关自愿检测的内容,将义务性条款修改为倡导性条款,修改为“艾滋病检测遵循自愿原则,鼓励公民主动寻求和接受艾滋病检测”,作为该条第一款,强调艾滋病检测的自愿。二是将原第三款中的艾滋病检测机构应当遵循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开展艾滋病检测服务”,修改为“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强调知情不拒绝原则作为艾滋病检测机构的服务职责,艾滋病检测机构要主动积极作为。三是在附则第五十九条增加“知情不拒绝原则”的解释,以使该原则更明确清晰。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为不增加公民义务,删去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出租房业主应当配合卫生部门组织租房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和综合干预”,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对长期居住境外的中国公民入境时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的内容。并在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中增加“咨询服务”,强调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检测以咨询服务为主。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为能与将来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有关信息公布的内容相衔接,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艾滋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反映比较集中的意见,在第四十六条中增加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依法享有工伤待遇的内容,以体现对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的关心关怀。
此外,对修订草案个别条文顺序、部分条款的文字作了调整、修改和完善。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充分采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并与有关部门达成共识,已基本成熟,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交表决。
以上报告和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