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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相关资料 > 艾滋病患者视病情可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艾滋病患者视病情可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日期:2017-03-08  

  人社部近日正式向社会征求《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行业标准意见。这是自2002年实施14年来,国家首次修改相关标准。人社部介绍,考虑到艾滋病患者实际面临的社会压力和就业困难,新标准拟规定病情达到一定程度的艾滋病患者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新标准从2015年开始,由人社部委托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编制,经两轮修改形成目前的草案稿。新标准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级划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个等级。判定基准方面,原标准规定“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及以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修改为“符合两项及以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参与编制的上海市相关专家表示,近年来,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申请鉴定的人次逐年增多。“上海地区2015年收到了约50件这样的鉴定申请。”

  据他介绍,新标准在制定艾滋病有关鉴定标准时一方面考虑到国际上主流的“尊重艾滋病病人就业和参与社会的权利”理念,也考虑到这些人切实面临的社会压力和就业困难。

  新标准主要以CD4免疫细胞数量为主要评价指标,拟规定“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反复发生机会感染,经系统治疗后CD4仍持续≤200”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HIV阳性,CD4≤400或发生机会感染需系统治疗者”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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