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程琳 张良 记者 刘永波 李延 手持注射器宣称有艾滋病,威胁抢劫路人。日前,西湖区法院审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了解,2015年11月12日19时许,胡某伙同杨某、涂某(均已判刑)合谋找“摩的”司机碰瓷搞钱。杨、胡二人打“摩的”到象山南路一条小巷子内,涂某在巷子内等候。杨某下车时谎称扭到脚,向“摩的”司机李某索要赔偿,李某称身上仅有90元现金,杨某等人嫌钱少,拉住车子不让李某离开。双方争执过程中,杨某手持注射器,宣称有艾滋病等手段相威胁,李某被迫跳下电动车后,涂某强行将电动车骑走。
此后,胡某又伙同杨某打“摩的”到坝口巷附近,下车时,杨某谎称扭到脚,要“摩的”司机谌某拿200元当作医药费,谌某不从。见此,杨某从口袋里掏出注射器并宣称有艾滋病,抢走谌某现金30元。
三人将抢得电动车以1100元销赃,涂某分得400元、胡某分得300元,杨某分得390元。经鉴定,“摩的”司机李某的电动车价值4685元。案发后,胡某赔偿了李、谌二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法院一审认为,胡某伙同他人先后两次抢劫财物价值4805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