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识于微信群,竟合谋制造毒品。9月21日,由江西省新余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市首例制造毒品案,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制造毒品罪判处主犯简某某、唐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4年底,简某某与唐某某结识于微信群聊,两人因共同的“爱好”,商议共同制造毒品。2015年4月,简某某在新余市郊区租下一栋居民楼房,并陆续从网上向张某某购买国家管制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α-氰基苯丙酮200千克、硫酸、盐酸等制毒原料和反应瓶、电热套等制毒设备。准备好原料和设备,唐某某邀集欧阳某立刻来到新余,三人就开始了制毒的不归路。
2015年7月10日,警方接到线索,当场将简某某、唐某某、欧阳某三人抓获,并在出租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结晶体(俗称“冰毒”)502.59克(甲基苯丙胺含量55.2%-55.5%)、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6880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0.06%-0.95%)、含苯基丙酮成分的液体118500克,以及其他制毒原料和制毒设备。
审理中,四名被告人简某某、唐某某、欧阳某、张某某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简某某、唐某某、欧阳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共同制造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简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出售制毒物品,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简小波、唐石雄在案中起主要作用,应为主犯,欧阳思在案中起次要作用,应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简某某、唐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欧阳某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