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社会道德,应该是与人类有着同样长的历史。 人类从一开始出现就是过着某种形式的社会生活。 社会是靠秩序维系的,而社会道德就是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始至近日所有人类社会,不论古代或是现代,不论中国社会或是外国社会,都有其道德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规范的存在是普世性的。 但作为人类社会文化现象,社会道德又是受到时空的界定的。 即从时间上看,不同社会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道德规范;从空间上看,不同的地域或说不同的文化空间有着不同的道德规范。 也就是说在历史过程中,道德规范应不同的文化地域被社会文化主体不断地生产和再生产。
在一个社会里,道德是与社会的其他各种制度、各种社会现象以及人类生物生理现象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 它一方面制约了其他社会制度和社会现象,另一方面又不断受到其他社会制度和社会现象的影响和挑战。 每当出现新的社会制度变化,或出现新的社会文化现象和新的科技发现、发明或知识突破,原有的社会道德规范往往就会受到新的挑战,并在互动中被不断地调适。 就拿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新的科学技术,尤其是近年来突飞猛进的生物医药技术就出现对原有社会道德规范的新挑战。 如新的生育技术:试管婴儿、生物克隆技术、器官移植等等,都给原有社会道德规范或多或少带来新的调适的要求。 同样,新疾病的发现,尤其是新传染病的发现,也往往会给原有的道德规范带来新的挑战。 譬如,当麻风病、肺结核、癌症、梅毒等被发现时,都曾经引起对原有社会道德规范的挑战。 特别是新发现的传染性疾病,通常都会对原有的社会道德产生更为强烈的冲击。 社会总是要对新发现的疾病赋予道德的意义。 而这些意义必然会影响人们对待该疾病,以及疾病患者的行为态度。
这里我们要关注的是八十年代才新被发现的艾滋病(AIDS: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从1981年夏季,美国首次发现并报道艾滋病以来,艾滋病已经成为了人类历史上最恐怖的一种传染病之一。[1] 人们对艾滋病大有谈虎色变的普遍心理。 它确实也成为了目前对人类威胁极大的、洪水猛兽般的传染性疾病之一。 艾滋病的冲击已深深地涉及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社会的、经济的、道德的、历史的、医学的等等。 预防艾滋病的蔓延,治疗艾滋病患者,已成为了全世界各国的一件大事和重要任务。 既然艾滋病已经冲击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我们就必须考虑它所涉及到的方方面面问题。 其中艾滋病所涉及到的道德问题,则是我们在这里要讨论的问题。 正如前面所谈到的那样,与过去的其他传染病一样,各个社会也都对艾滋病赋予了道德的意义。 这是我们在进行防治措施研究和防治工作中所要面对的社会问题。 基于这一点,下面我想谈三个问题以供大家讨论。
1)艾滋病与社会道德;
2)艾滋病防治的社会道德问题;
3)艾滋病(社会人文)研究工作中的职业道德问题。
1)艾滋病与社会道德
在许多社会里,包括我国和许多西方社会里,艾滋病被认为是与人们的不道德行为相联系的。 艾滋病人被视为正是由于自己行为的不道德,譬如同性恋、嫖娼、杂乱性关系,吸毒(静脉注射毒品)才染上该病,所以是自食其果,咎由自取。 在一些人看来,艾滋病是极端个人主义和毫无节制享乐主义的产物。
毋庸置疑,艾滋病和其他许多疾病一样是与人类一定的社会文化行为密切相关的。 病因是生物生理的, 即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导致受感染者体内的免疫系统的全面丧失。 其结果就是一旦受感染者的身体受到其他病菌的入侵时,因其体内免疫系统的丧失而不能抗拒,进而造成新的感染的不可治愈或肿瘤的发生,最后导致被感染者的死亡。 譬如,近年来肺结核有重新流行的趋势。 如果说过去对肺结核的防治技术已经比较成功,治愈肺结核已经不成问题。 但由于新结核病菌具有很强的抗药性,所以新近的肺结核变得难以治愈。 而对于HIV感染者来说,如果再传染上肺结核那末就会变成非常致命的。 值得指出的是,被HIV感染的途径则是与人类一定的社会文化行为密不可分的。 大家都知道,HIV的传染途径有三种:性交、血液感染和怀孕或哺乳期母婴相传(Cohen, Elliot D. & Michael David 1994, p. 3 – 4)。 也就是说,是在一定条件下通过血液或体液的传染。 所谓的一定条件就是指人类特定的社会文化行为,其中包括特定条件下的性行为、吸毒者共用针头、输血、医疗性事故感染、(怀孕妇女)生产,哺乳等。 至少这里所指的社会文化行为有相当一部分是与通常我们所指的,诸如性交、吸毒等肉体享乐(social pleasures社会放荡)行为相联系。 人类的社会文化行为总是与社会道德规范有着密切的关系。 而上述被认为与艾滋病有着密切关系的人类的性以及吸毒等肉体享乐行为,通常又都是被社会所高度道德化的行为。 在许多社会里,性被看成是肮脏的,见不得人的。 公开谈论性被看成是下流的。 性行为同时也被认为是危险的。 因此,在各个人类社会里,性行为通常都要受到社会的严格规范。 其中,各个社会的婚姻制度就是一种对性行为的规范。 所谓贞洁是对妇女的一种性规范。 我国古代的烈女传,贞节坊便是这种规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对汉族原有文化来说,婚前或婚外性行为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 在基督教社会里,圣经里所指的原罪便是指人类的男、女始祖在魔鬼的诱惑下偷吃了禁果导致性堕落。 直至二十世纪初,天主教教会仍认为即使是夫妻间,不是为了生育的性交也是不道德的。 而多性伴侣、及时行乐的性关系、同性恋更被视为不道德的,甚至是罪恶的行为。 由于这些行为导致的艾滋病自然就会被视为是上帝或老天对这些不道德性行为的惩罚。 前面提到的美国发现的最早的两例艾滋病人,便都是男性同性恋者。 在当时,同性恋被美国主流社会(以基督教信仰为主导的社会)视为一种畸形的性行为,是违背上帝和自然的,所以是极不道德的。
当然吸毒更是大多数社会所不容的行为。 吸毒不仅被许多社会视为不道德行为,也被视为非法的。 因吸毒(静脉注射毒品)而染上艾滋病,更是被视为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在众多的艾滋病患者中间,其中有一小部分的人们并非由于自己有了被社会认为的不道德行为而染上了艾滋病。 虽然社会可以给与他们极大的同情,但他们往往也难于摆脱社会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因为人们往往有着一概而论、一叶障目的偏向,而在道德判断上更容易是如此。 在对待被社会高度道德化的艾滋病的问题时, 首先进入人们脑海里的符号意义便是杂乱性关系、同性恋和吸毒,这些被视为不道德的行为。
2)艾滋病防治的社会道德问题
既然艾滋病对人类有非常大的威胁,防治就成为了极为重要的问题。 一方面,目前医学还未找到治愈艾滋病的方法,也还没有防治感染的疫苗。 艾滋病仍是难以治愈的,极为痛苦且致命的。 另一方面,但它又是容易预防的传染病。 目前最重要且最有效的预防措施就是改变人们那些容易成为艾滋病感染途径的行为方式。 改变有些人的社会行为方式,无疑就会涉及社会道德问题。
在涉及艾滋病防治问题时,我们面对的是两种人群。 一为受感染人群,另一为未受感染人群。 在国内就目前来看,与后者相比前者只占全国人口的极小的比例,但是在急速地增长,并对后者造成极大的威胁。 从一些国家的经验来看,在防治中要传达给后者最重要的信息时“不要染上”(Don’t get it);而对前者是“不要传染给别人”(Don’t spread it)。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两种人群都需要调整或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 为了使后者“不要染上”,首先就要向他们提供关于如何可以避免染上,且又可以让他们做到的预防措施的信息。 为了使后者“不要传染给别人”也同样需要向他们提供如何不传染给别人的方法和措施,以及提供用具或获取用具的方便。 不论是对前者或者后者,这些信息的传播,和预防用具的提供,或提供获取用具的方便都往往是对现有的社会道德的直接挑战。
譬如,在基督教的圣经里,人的原罪就是源于偷吃了禁果而变得放荡堕落。 在欧洲古代和中世纪,许多疾病尤其是诸如麻风病、梅毒、腹股沟淋巴结肿大等被认为与性相联系的疾病或传染病,被认为是上帝对患者的不道德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惩罚(Allen,2000)。 病人及其家人因此要背负耻辱,而被社会歧视,排斥,甚至驱逐。 直到二十世纪初,天主教会仍认为不是为了生育的婚内性关系也是不道德的(同上,p.139)。 所以,宣传预防方法,提供预防用具和获取这些用具的方便,就极容易被视为纵容这些不道德行为。
八十年代后期的美国,即里根总统当政的后期,一些报章媒体和政坛人物就曾愤怒地公开斥责预防艾滋病的一些宣传材料。 他们认为那些由于同性恋和吸毒引起的艾滋病人是自找的,不值得同情的,认为那些宣传预防艾滋病的材料是在促进和鼓励同性恋行为。 反对政府使用收来的税款资助这些有促进安全同性恋之嫌的宣传材料。 为维护基督教的道德,当时的一位名为杰西?赫姆(Jesse Helms)的参议员针对立法机构最终通过的1988财政年度拨给劳动部、卫生部和教育部一千二百九十亿美元经费的批准案,提交了一个小小修正案。 该修正案最后在参、众两院得到了压倒多数的通过。 该修正案的内容,就是要求这些政府部门保证上述联邦经费不得用于支付任何有直接地或间接地促进或鼓励同性恋行为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材料。 致使后来上述政府部门对所有由政府部门资助的关于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材料加强了审查。 其结果一些有利于艾滋病预防教育的图片和语言表现方式都难以被采用,从而大大地影响了宣传效果(Allen 2000, p.135-137)。
从许多国家的经验来看,在预防措施中各种安全套,包括男用的、女用的或肛门用的,对防止通过性传染HIV病毒都是很有效的。 提供无菌的干净注射针头和针管,对于防止吸毒者感染上艾滋病也是非常有效的。 问题是这不是单纯的医学或传染病学问题,而是关系到社会道德问题以及法律问题。
社会机构,包括政府机构,以及社会大众能否允许或接受采用上述有效的措施,并向大众,其中包括从事性服务的人员及其顾客、同性恋者等提供获取各种安全套的各种方便,以及提供吸毒者获取无菌的干净针管和针头的方便。 社会大众和政府机构能否允许和容忍在公共场合,包括中学里,公开宣传或讨论艾滋病的防治方法,包括教授上述防治工具的使用方法等等。 当一些政府机构或社会组织宣传和采用上述有效的艾滋病预防措施时,能否不被政府另外一些部门或公众视为鼓励婚前、婚外性行为,鼓励同性恋性行为,纵容卖淫嫖娼,纵容吸毒等等。 对于一些宣传预防感染艾滋病方法的图片能否不被视为黄色宣传材料。
从社会道德角度考虑,艾滋病防治措施中通常有两个应该遵循的原则:
(1)必须明确维护公共健康的需要;
(2)必须努力确保个人(患者和HIV阳性者)不被歧视、迫害和虐待。
在这些问题上实际上我们面对的是如何协调好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问题。
从伦理学来说,道德研究可以包括两个方面:一为道德理论(ethical theory)。 另一为应用道德(applied ethics)。 从西方道德理论来说,或许有两个历史上的重要道德理论可以与艾滋病防治问题相联系。 一为功利主义理论(utilitarian ethics 又称“后果主义”consequentialism)。 这一道德理论就是认为,一种(社会)行动只有能够取得最大限度地有利于整体的幸福和福利的结果时,在道德上才是正确的。 另一个道德理论就是康德道德理论(Kantian Ethics 或称道义主义理论/道义论deontologism)。 即认为只有将人本身作为最终(终极)目的,而不只是将其当作某种工具的行动,在道德上才是正确的。 这种道德理论是将人自身视为有理性的社会能动主体,有能力按照自身认同的社会准则行事,并应该得到社会按照其自身认同的社会准则来对待(Cohen & Davis 1994, p.6)。
联系到上述提到的艾滋病防治措施的两个重要原则, 功利主义的道德理论显然是与第一原则相关联,而康德道德是与第二原则相关联。 在这里我们不妨把道德理论放到一边,更多地去考虑具体的应用道德问题。
从艾滋病防治问题来说,我们必须知道艾滋病的潜伏期是很长的。 当感染上了HIV病毒后,病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没有任何症状的。 即使有了症状病人也不总是住在医院里。 艾滋病人和HIV病毒携带者要上学,要去工作,要看病,要买东西, 要坐车,要和律师、保险公司等许许多多职业的人们打交道。 如何对待他们便成了这个社会许多人要遇到的问题。 许多人要面对的这些问题无疑涉及到道德问题。 一位外科医生或牙科医生能否拒绝给一位艾滋病人动手术或看病?一位护士能否拒绝给艾滋病人注射或静脉注射?病人是否有权利知道给他治病、动手术或看牙的医生患有艾滋病?家长能否接受自己孩子幼儿园班上有一位艾滋病患儿?当学校校长或老师得知有一位学生是HIV阳性时,是否有权利告诉他或她班上其他同学知道?一位艾滋病防治工作者有无权利或应不应该通知一位艾滋病患者和HIV病毒携带者的配偶或性伴侣知道他或她患有艾滋病或HIV阳性?等等,等等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在一个很重要的前提下提出来的,即一旦一位艾滋病患者或HIV病毒携带者的病情被公开,他或她就可能就要蒙受耻辱,遭到社会的歧视和不公平的待遇,甚至会失学和失业等等。 问题还不止于此,其家庭也可能受到连累。 他们所要承受的痛苦已远远超过了病痛本身。 因此,医疗机构、防疫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为艾滋病患者和HIV携带者保密是至关重要的。 但从上述防治措施的道德原则的第一条来说,艾滋病患者以及HIV携带者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其性伴侣,包括过去的和现在的,自己的患病事实。 防治工作者也有责任在一定条件下让患者曾经的以及现时的性伴侣知晓这一事实。 这显然是一个两难的问题。
要防治艾滋病就涉及如何去发现传染病人并对其进行监控的问题。 由于HIV阳性并不直接产生症状,从而使带HIV病毒者有可能在未被发现的情况下成为传染者。 即使已经查出,病人也要极力掩盖不让人知道病情,以避免或减少遭受社会的不公平待遇和歧视。 如何掌握疫情是至关重要的。
值得指出的是,在传染病中,虽然艾滋病是极为折磨人的、痛苦且致命的,从传染病学角度来说却是最容易预防的传染病之一。 但由于与艾滋病相联系的社会行为往往是属于社会享乐的行为,一方面具有极强的诱惑力,另一方面一旦有了这种行为习惯往往难以改变,且如果因此感染上此种疾病也会由于潜伏期长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不易被发现,加上如果检查出来或被诊断染上艾滋病病毒,往往都会伴随着蒙受污名、耻辱和社会歧视的境遇,甚至要面对导致被社会伤害和疟待的威胁,这种威胁又往往殃及患者的家庭或家人,致使患者及其家人试图努力掩盖染病事实,包括逃避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 其结果是由于缺乏监控,致使感染者容易将病菌传染给包括其家人在内的其他个体。 从上述意义上讲,艾滋病的防治又是非常艰难的。
既要严格监控,又要让病毒携带者乐于接受防疫部门的监控。 既要保护公众卫生健康,又要防止艾滋病患者和HIV携带者受到社会的伤害。 这或许需要有法律的保护,以及宽容的道德环境。
3)艾滋病(社会人文)研究工作中的职业道德问题
从社会文化人类学田野研究的职业道德原则来说,任何涉及现今社区及其个人的社会人文学科研究都必须保证其研究不会造成对被研究者的任何伤害。 为了做到这一点,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就是对被研究者的保密制度。 具体的技术方法,就是匿名法。
基于艾滋病传染的特点,以及社会文化赋予艾滋病和艾滋病人的意义,在研究中为被研究者保密,以及尊重被研究者的隐私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从另一方面来说,为了保证被研究者提供的情况的真实性,研究者也应该为其创造使之愿意为研究者提供真实情况而不会导致自己受到社会歧视、排斥、甚至伤害的环境条件。 就拿今年人口普查工作的规定中就明确表明,人口普查的材料不得被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用着为执法的根据,而如实报告的超生子女也可以上户口。 这也是我们社会人文科学研究者在进行艾滋病研究前应该从有关部门争取到的允诺。 尤其是在涉及调查性服务人员和他们的顾客,以及吸毒者时更应该是如此。 因为,这些被调查者不仅道德上被社会所不容,而且也受到法律的不容。 这确实是一个两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