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起,新疆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每人每月将会得到600元的生活补助。
1月3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为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基本生活权益,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医疗救助和安置工作,近日,我区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每人每月将会得到600元的补助,此外,他们还将从医疗和安置方面得到救助。
据了解,《办法》是根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等规定,由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出台的。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对象分为三类,分别是:父母双方因患艾滋病死亡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受艾滋病致孤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者感染艾滋病的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
截至2009年9月底,全区累计报告HIV(艾滋病病毒)感染者27012例,其中AIDS(艾滋病)病例3910例,死亡2555例,约占全国报告总人数的9%,累计报告人数列全国第四位。据疫情评估,我区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已超过6万人,很多艾滋病家庭中的儿童生活都比较困难。
据了解,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在申请生活、医疗救助的审批程序为:由救助对象本人、抚养人或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在城镇居住的,报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初审,申请材料由县(市、区)卫生局核实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在农村居住的,报乡级卫生部门初审,申请材料由县(市、区)卫生局核实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无论居住在乡村还是城镇的,都要报地(州、市)民政部门备案。
生活救助:
对艾滋病致孤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应发放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对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也可参照此标准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
暂不能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地方,对艾滋病致孤儿童,按照现行孤儿养育政策予以保障;对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
医疗救助:
各级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将本辖区内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参保范围。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各级民政部门将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其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资金;对因患大病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支付后,其家庭负担仍然过重、生活特别困难的,再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同时,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医疗费用。
安置救助:
对艾滋病致孤儿童实行“分散抚养为主,集中养育为辅”的安置政策,安置渠道可采取以下基本途径:
艾滋病致孤儿童可以在受政府委托的家庭中寄养。年满16周岁,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也可根据个人意愿在基层组织的帮助下独立生活;艾滋病致孤儿童可以在各类福利机构或救助安置指导中心集中供养。鼓励依法收养艾滋病致孤儿童,为其创造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鼓励助养或以其他方式帮助艾滋病致孤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