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 中国人口网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公报
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2007年第2号)
2006年8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了第六次全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下同)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
本次调查采取三阶段、与规模成正比的概率抽样方法,在全国120个统计监测县(市、区)进行,对全国有较好的代表性。共调查1200个村(居)委会,登记44572个家庭户、涉及163626人,调查登记育龄妇女33257人。个人调查的应答率为94%。对6个省28个样本点的质量复查表明,本次调查数据质量较高。现将主要调查数据公布如下。
一、生育情况
人口低生育水平继续保持稳定,但近年有所回升。2004年、2005年和调查前一年(2005年9月至2006年8月)全国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分别为1.59、1.74和1.87,总和初婚率分别为1.23、1.16和1.11,一孩总和生育率分别为1.07、1.23和1.32,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初婚堆积和出生堆积。
出生婴儿性别比居高不下。1996年至2005年出生婴儿的性别比达127。
二、生育意愿
育龄妇女的平均理想子女数为1.73个。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妇女的平均理想子女数分别为1.78个和1.60个。东、中、西部地区依次为1.70个、1 .74个、1.77个。未婚育龄妇女的平均理想子女数为1.46个,明显低于已婚育龄妇女(1.76个)。对子女性别的要求,57.3%的育龄妇女希望生育“一男一女”,31.6%的育龄妇女表示无所谓。
60.2%的未婚育龄妇女表示选择配偶时不在意对方是否为独生子女。未婚独生女、未婚非独生女表示希望找独生子为配偶的比例分别为19.2%和11.1%。
三、避孕节育
2006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为84.6%。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分别为84.5%和84.7%。已婚育龄夫妇采取的避孕方法仍以长效措施为主,采取宫内节育器、女性绝育以及男性绝育的比例达87.2%,采取避孕套的比例为10.0%。
现避孕方法的选择,由妇女自己或夫妻共同决定的比例达76.1%,由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决定的比例为18.7%。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方法由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决定的比例分别为22.2%和9.0%。在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以及绝育的受术人群中,33.1%的人术后接受过技术服务人员的随访。3 5.6%的现避孕已婚育龄妇女对避孕方法的副作用或特点“不太了解”或“完全不了解”。
宫内节育器、绝育和皮下埋植等基本避孕服务全部免费的比例为57.8%。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这一比例分别为62.6%和41.5%。现住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以下简称户籍地)的已婚育龄妇女得到免费避孕服务的比例为58.8%,高于流动(指现住户籍地以外地区,下同)已婚育龄妇女47.5%的水平。
四、生殖健康
在被调查的已婚育龄妇女中,有过人工流产经历的比例为22.6%,平均人工流产次数为0.27次。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平均人工流产次数分别为0.24次和0.37次。2000年至2005年期间,已婚育龄妇女的出生人流比为0.27。
调查前的6个月内,至少有过一种生殖道感染症状的育龄妇女比例为34.1%,其中就诊的比例为55.1%。上述两个比例,农业户口育龄妇女分别为38.0%和53.3%,非农业户口育龄妇女分别为24.0%和62.4%;流动育龄妇女分别为30.1 %和57.3%,现住户籍地育龄妇女分别为34.6%和54.8%。
听说过性病、艾滋病的育龄妇女比例分别为74.3%和85.4%。流动育龄妇女的这两项指标分别为82.7%和91.7%。
五、计划生育奖励优惠
一孩家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比例为61.2%,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这一比例分别为47.7%和79.4%。在目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条件的人群中,能够按时领取的比例为74.6%;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这一比例基本相同,分别为73.5%和75.5%;流动人口的这一比例为70.9%,比现住户籍地人口低4.1个百分点。
在被调查的已婚育龄妇女中,听说过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比例为70.0%。西部地区的这一比例最高,为73.2%;中部地区最低,为 66.8%。农业人口知晓程度为75.3%,高于非农业人口(55.5%)。
在应调查的家庭成员中,享有养老保障的比例为18.6%。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享有保障的比例为23.6%,显著高于非计划生育家庭4.2%的水平。农村地区享有养老保障的比例仅为6.0%,保障形式以农村集体养老保险为主。
六、人口流动
流动人口占被调查育龄妇女的比例为11.7%。现有14岁及以下子女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中,16.5%的人至少有1个子女未与其居住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