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红丝带网
通常,人们可能并不了解为什么有些药物的价格如此昂贵。他们猜测,这可能与研发和生产药物的成本有关。但事实上,全球不管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不少药物、诊断工具以及疫苗的价格都很高,这常常与厂商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密切相关。
不过在过去的30年中,印度通过其法律和政策的变革,以生产仿制药的形式促进竞争,降低药品价格。这种政策不仅令更多的当地百姓负担得起基本药物,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增强印度的药物生产能力。同时,印度还开始向其他发展中国家输出低成本基本药物。目前,已向亚洲、非洲和南美洲的许多国家供应各种药剂以及原料药。
由于过去不允许专利垄断,并鼓励仿制药的生产,印度仿制药厂商的竞争令治疗艾滋病的一线抗逆转录病毒药物价格,从平均每人1.0439万美元一年下降到目前的99美元一年。
然而,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印度必须于2005年前建立起药物专利制度。于是,印度议会在2005年修订了其1970年的专利法案,允许药物产品在印度被授予专利。这意味着印度的生产商今后不能仿制生产新药。然而,这些新药对很多疾病例如艾滋病的治疗非常关键。
但印度政府在制定其专利法的时候,还是做出了努力,以保持向药品授予专利的国际义务和制造廉价药物需求之间的平衡。虽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国为药品提供专利保护,但却没有要求像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复制”西方发达国家的专利制度。而且,像印度这样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有权根据国家的公共卫生需要,来界定授予专利的标准。这就给予了这些成员国一定的灵活性。
修正后的印度专利法案包含几个关键要点,规定了药物专利授予的标准。比如,第3条(d)款特别禁止对已知化合物的微小改变授予专利,允许任何人在专利被授予前提出异议等。
因此,2005年的印度专利法修正案所提出的可专利性标准,包括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第3条d款的规定。如果这些规定被严格执行,印度专利局收到越来越多要求保护对现有药物和制造方法的细小或非明显改变而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况时,可以根据情况不授予这些专利申请专利权。事实上,每年只有很少的新化学个体被授予专利,并且数量在逐年递减,而几千项要求对各类现有药品及制造方法的变异,或者已知药品的第二医疗用途的专利申请,仍未获印度专利局授权。
相比之下,在某些发展中国家,许多药物还是被广泛地授予了专利。制药公司意识到它们的要求不可能达到印度的可专利标准,在印度被撤回的抗病毒药物专利申请,在药物专利授予范围较广的国家仍然得到授权。
例如葛兰素史克公司提出的有关阿巴卡韦(abacavir,商品名称赛进)的专利申请。该抗病毒药物用于治疗艾滋病。虽然阿巴卡韦的分子式早在1989年就被发现并被授予专利,但是葛兰素史克公司为了延长其专利保护期,于1997年就硫酸阿巴卡韦(盐状)向印度等国家申请了专利。当印度于2005年开始向药品授予专利后,印度的专利部门就公布了葛兰素史克的专利申请。消息公布后不久,该专利申请就遭到艾滋病患者的反对,因为该专利申请并非全新的发明,而是一种已知药物的盐形式。一年后,葛兰素史克从印度专利部门撤回了这项专利申请。然而,在某些国家,类似于硫酸阿巴卡韦的专利申请仍然获得了授权。葛兰素史克因此得以将垄断市场的时间延长,并取得了独家销售权。因此,在某些国家,一位患者一年需要花2800多美元来购买300毫克剂型的阿巴卡韦,而在印度,由于仿制药厂的竞争,相同剂量的阿巴卡韦价格从2001年每人每年2628美元降至439美元,降幅达83%。
印度专利法传递出一种信息:适当的专利能促进仿制药竞争,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提高药物的可及性非常重要。将已知物质的新用途和新形式广泛地排除在可专利范围之外––这种由印度率先执行的立法方针,已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采用并执行。菲律宾的国会和参议院已经于2007年12月一致通过了对菲律宾专利法的修正案,特别加入了禁止向已知药物的新用途和新形式授予专利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