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是作为艾滋病人或感染者享有上述正大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如下的义务:
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2、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3、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4、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